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30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回部分执行款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