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民初1266号
原告:黄骅市永盛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为黄骅市齐家务乡前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6760053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为昌黎县***镇前白石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545128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骅市永盛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永盛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骅市永盛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