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民初1746号
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小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昌黎县***镇前***。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2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