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

某某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民初1746号 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小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昌黎县***镇前***。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先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熔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2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