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铭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铭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78-1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德铭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铭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00元,减半收取1,625.00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