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史瑞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062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7月8日向向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于2019年7月1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爱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工程款95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