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陕032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陕03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凯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10164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4.75%支付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233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陕西凯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凯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忠科 执行员  李战涛 执行员  张立峰
书记员  豆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