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4民初327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9日在济南人才市场求职应聘,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后于2014年4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入职起的实际工作地为济南槐荫区。被告违反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原告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年终奖、年休假工资等。
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原告是作为技术服务工程师招聘到被告公司工作,根据铁路需要服务于18个铁路局,80多个机务段,且每个机务段下属有多个站点,原告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公司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担任技术服务工程师工作。原告出具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的《证明》载明:”我单位地址为济南市槐荫区济南西段济西南路1号,***为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驻济南员工,自2007年开始至今为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该证明落款处为济南铁路局济南西机务段技术科(以下简称济西机务段技术科),并加盖济西机务段技术科公章。2017年8月14日,被告出具加盖有济西机务段技术科公章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济西机务段技术科”从未开具”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明,原告及被告委派的其他技术服务人员”均曾来我段提供过不定期临时性技术服务”。被告又提交了分别由上海铁路局徐州机务段技术科、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技术科、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务段技术科青岛机务段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给上述机务段提曾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原告对此亦认可。综上可以认定,原告受被告指派不定期地为多地铁路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工作地点不固定。故在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