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
法定代表人:张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骁骁,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14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均由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瑜
书  记  员   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