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576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
法定代表人:张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秀,女,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