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1344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肯,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
法定代表人:张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骁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蚂蜂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3。
法定代表人:张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骁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朝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1号楼450室。
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莲,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蜂窝科技)、北京蚂蜂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蚂蜂窝旅行社)、北京朝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闻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被告蚂蜂窝科技、蚂蜂窝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骁骁,朝闻旅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朝闻旅行社向二原告返还旅游费用共计96 667.23元,并以上述旅游费用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蚂蜂窝旅行社与蚂蜂窝科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在蚂蜂窝科技运营的“马蜂窝APP”就“多地往返南极半岛穿越南极圈19天15晚游轮之旅”创建订单。优惠折扣后,二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及2020年1月21日向蚂蜂窝旅行社支付了项目旅游费用共计168 900元。2019年10月15日,二原告与朝闻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文件。后因新冠疫情影响,二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决定终止项目并解除《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及26日向二原告返还了旅游费用72 232.77元,剩余费用96 667.23元至今尚未返还,故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蚂蜂窝科技、蚂蜂窝旅行社辩称,1、蚂蜂窝科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朝闻旅行社入驻平台时已尽到了相关资质的审核义务,朝闻旅行社也具备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资质,符合《电商法》第38条的规定,尽到了法定义务。2、蚂蜂窝科技、蚂蜂窝旅社(以下统称“马蜂窝公司”)与朝闻旅行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2019年1月1日签订了《马蜂窝平台服务协议2019年续签V1》。约定了马蜂窝公司提供网络平台、技术服务,收取相应平台服务及技术服务费,朝闻旅行社在马蜂窝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及销售工作。相关售后问题由朝闻旅行社负责处理并承担,蚂蜂窝旅社仅提供代为收取订单款项服务,并定期将订单款项结算至朝闻旅行社。与原告提供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相应证,均证明蚂蜂窝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相关旅游产品是由朝闻旅行社提供,且该事实马蜂窝平台已作出明确提示,因此相关责任与马蜂窝公司无关。4、蚂蜂窝旅社已经将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结算给了朝闻旅行社,因此后续退费事宜需按照原告与朝闻旅行社的约定以及朝闻旅行社与其供应商的实际结算情况进行处理。5、类似案件已经做出过诸多判例,最终均判定马蜂窝公司作为平台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故认为因旅游产品导致的售后问题也应当按照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约定及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与马峰窝公司无关。
朝闻旅行社辩称,朝闻旅行社在2020年6月9日收到了蚂蜂窝旅社支付的94
820.88元,并未与二原告发生钱款往来。朝闻旅行社为二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包括:签证费每人1080元、阿根廷境内机票费(每张机票2520元,每人均摊领队和地陪费用后为2785.26元)、穿越南极圈的船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每张船票37 795.85元,分摊领队费用后为39 785.11元)等,支付的总额已超过收到的钱款。朝闻旅行社还出于为客户考虑的原因,自行负担催签费、公证认证费等费用,不在诉讼中主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二原告在蚂蜂窝科技运营的蚂蜂窝电子平台上就“多地往返南极半岛穿越南极圈19天15晚邮轮之旅”创建订单,于2019年8月27日及2020年1月21日共向蚂蜂窝旅行社支付168
900元。2019年10月15日,二原告(旅游者)与朝闻旅行社(出境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路线名称为南极穿圈之旅19天,出发时间为2020年2月5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成人旅游费用为每人92 800元,旅游费用合计185 600元,支付方式为马蜂窝平台,支付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载明费用包括南极船票及包机机票、南美境内段机票费用(团队机票一经出票无法退改签)、阿根廷签证费、司导及领队小费等。
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向蚂蜂窝旅社支付了168 900元。
朝闻旅行社为二原告办理了阿根廷旅游签证。
因新冠疫情,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紧急通知,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原告并未实际出发旅行。
蚂蜂窝旅社在2020年1月22日、26日共向二原告返还了旅游费用72 232.77元。
二原告提交:1、**与朝闻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者表示可为二原告升级船票,**先提出签证按照每人500元计算,后者表示二原告办理阿根廷纸签需要补差,故不同意;**提出按照每人总计84 500元计算(含签证费)进行结算,后者表示同意。2、朝闻旅行社通过蚂蜂窝平台于2020年2月27日发送的邮件,内容为因疫情原因,旅行取消,船方建议补差转11月南极团期,如不能转期的,船票及签证费用不予退还;船票为每人46 922元,签证费为每人350元(如有办理阿根廷贴纸签证则为1400元),国际段退票损失为每人56元,其余剩余费用在上班后会陆续退回。以证明应按优惠扣减产生费用,签证费应按500元计算,应退还机票款,三被告对实际损失陈述不一致。经质证,朝闻旅行社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马蜂窝公司认可后者邮件的真实性,但载明内容的真实性以法庭合适为准。
蚂蜂窝旅社、蚂蜂窝科技提交以下证据:1、朝闻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证明朝闻旅行社具备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资质,马蜂窝作为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对旅行社主体资质的审核义务。2、2019年1月1日,三被告签订的《马蜂窝平台服务协议2019年续签V1》,约定马蜂窝科技向朝闻旅行社提供网络平台、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提供代为收取订单款项服务,并定期结算订单款项,因展示商品的交易引起的一切问题应由朝闻旅行社自行解决。3、交易快照、退款记录、结算记录、付款回单,其中交易快照显示旅游产品实际提供方是朝闻旅行社,以证明朝闻旅行社结合实际情况向原告进行退款,马蜂窝将原告支付款项94 820.88元结算给朝闻旅行社,并将后者确认的退款退回给二原告。4、公证书,载明马蜂窝登录界面、马蜂窝商城平台服务协议已明示其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应由实际服务提供者负责处理并承担。
朝闻旅行社提交:1、委托付款,经公证认证的朝闻旅行社与案外人奥博极地探险游轮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及后者出具说明、案外人付款函及回单,约定后者向朝闻旅行社提供2020年2月10日出发的经典南极半岛13天12晚游轮,总付款金额为美元161
600元等,取消行程的费用为全部团费的100%。该游轮已按时出发并成功返航,朝闻旅行社支付的30个座位的票款不予退还,其中包括二原告及一名领队即案外人李真、张雅琪。2、机票订单打印件,内容为包括二原告在内乘坐阿根廷境内航班的信息,以证明朝闻旅行社支付了该机票,且因当时阿根廷境内疫情不严重,不符合退款条件,故不能退款。3、阿根廷驻华大使馆微信公众号截图及签证费支付回执,载明旅游签证为150美金,以证明为二原告各支付了签证费150美元(即1080元)。4、李真、张雅琪起诉朝闻旅行社旅游合同的(2020)京0105民初38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该案二原告向朝闻旅行社购买奥博极地探险游轮公司2020年2月10日出发的南极短线船票,每张船票的金额为37 795.85元。
本院认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吉祥佞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朝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船票及签证费用且不能退回,故该部分费用不应退还。关于阿根廷境内机票一项,朝闻旅行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故朝闻旅行社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蚂蜂窝旅社及蚂蜂窝科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合同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朝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旅游款18 915.5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陶然负担891元(已交纳),由北京朝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