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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7774号
原告: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2108室8号。
法定代表人:宋梓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
法定代表人:张矗。
原告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