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154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
法定代表人:陈罡。
原告***与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称被告披露第三方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第三方相关信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