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863号
原告:**(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1172。
法定代表人:汉斯.彼得.**,董事长。
被告:北京航天***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909445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已收商业承兑汇票贴息费用45677.3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贸易往来,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六张,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出票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第三人。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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