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07民催17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良,系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申请人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6年8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87376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乌龙泉矿、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4日、付款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900元,由申请人北京航天金泰星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