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福生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568号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472室。
法定代表人:肖惠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