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9号楼1至2层2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6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就一审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