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18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9号楼1至2层2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层1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3173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行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风行公司提供影视作品《长江之恋-江海相拥》(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与事实不符。风行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在***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中可以看到涉案作品播放地址为第三方,风行公司仅提供SDK的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风行公司在一审中亦提供了第三方提供内容的相应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风行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误。二、一审法院未同意风行公司关于追加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视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程序违法。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取证情况,取证中出现的链接并非真实链接,而是风行公司自行制作。即使涉案作品链接自百视通公司的网站,根据风行公司提交的其与百视通公司的协议,风行公司属于超期使用,构成侵权。百视通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公司有权选择被诉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风行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风行公司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等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风行视频”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风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风行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风行公司(乙方)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百视通公司(甲方)签订的《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中约定:二、定义与解释2.百视通SDK:甲方针对本次合作提供给乙方进行推广的百视通移动端软件开发包,该软件开发包嵌入在乙方产品,通过调取储存在甲方服务器中甲方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视频内容,经过甲方所提供的CDN,提供给用户在百视通播放器内进行观看,用户与互联网的交互行为均在甲方服务器内实现。四、合作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1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续展合作期限。 二审审理中,风行公司称涉案作品的播放系使用其自己的播放器进行,其与百视通公司签订的《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期限已届满,双方未再续签。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关于风行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风行公司在其运营的“风行视频”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风行公司上诉称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涉案作品由案外人提供,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的期限在被诉行为公证取证时已届满,且涉案作品在其运营“风行视频”APP中使用播放器的播放情况亦与上述协议约定不符,结合一审的其他证据,风行公司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针对涉案作品仅提供链接服务。因此,风行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风行公司上诉称一审未予批准其追加案外人为本案被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风行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鉴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风行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风行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风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