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888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9号楼1至2层2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