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3173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风行公司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长江之恋-江湖之上》(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风行公司未经***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风行视频(APP)”苹果手机端、**手机端提供上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作品《长江之恋-江湖之上》在***官网是独播、VIP会员付费作品,于2019年10月2日在东方卫视播出,2020年1月17日获得了2019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纪录片奖项,2019年6月入选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推荐展播纪录片、动画片目录,2019年8月入选“壮丽七十年荧屏庆华诞”-“视听中国全球播映”活动主推片目,并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纪录片、动画片、电视节目公益展播片目。涉案作品经济价值巨大,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风行公司辩称,一、涉案影片是在百视通服务器中观看,内容为百视通提供:1.作品为被告的合作方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提供;2.***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二大股东,一直为被告提供各方面战略支持。百视通作为***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被告达成各方面的战略合作(可见被告的证据中与百视通合作的合同)。3.百视通与被告在移动端一直有SDK的合作,即软件开发包嵌入在被告产品中,通过调取储存在百视通服务器中百视通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视频内容,经过百视通提供的CDN,提供给用户在百视通播放器内进行观看,用户与互联网的交互行为均在百视通服务器内实现。二、依据被告与百视通的交易惯例,被告提供双方往来邮件以确认百视通提供内容的核查表单,以及被告对接百视通系统的后台系统信息,可以看出涉案影片为百事通提供。另外,被告的视频界面右侧也明显标注了视频来源于百视通,且取证的视频内容右上方有明显的“Besttv”水印。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属等相关事实
***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有“出品:真实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2019年9月27日,真实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3年。
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予***公司,授权期限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期限一致。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涉案作品于2019年10月2日在其司平台上线。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7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20年3月17日查询域名“fun.tv”的备案主体为风行公司。使用iphone进入AppStore搜索并下载安装“风行视频”应用程序。打开应用程序,查看《风行用户使用协议》,其中有“风行网(www.fun.tv)及其涉及到的产品、相关软件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点击进入“风行视频”,通过该应用界面分类信息可以查找并播放《长江之恋》,可以播放“第四集江湖之上”,将相关信息界面截屏保存,操作过程中使用“摄像机”实时录制屏幕。
***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7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20年3月17日查询域名“fun.tv”的备案主体为风行公司。使用**手机在应用商店中搜索并下载安装“风行视频”应用程序,应用详情中显示有“开发者: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等内容。打开应用程序,查看《风行用户使用协议》,其中有“风行网(www.fun.tv)及其涉及到的产品、相关软件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点击进入“风行视频”,通过该应用界面分类信息可以查找并播放《长江之恋》,可以播放“第四集江湖之上”,将相关信息界面截屏保存,操作过程中使用“摄像机”实时录制屏幕。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
风行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涉案作品由百视通公司提供,涉案APP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
1.风行公司向本院提交有其企业工商信息,显示***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持有股份15.37%;***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亦为百事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100%。
2.风行公司提交《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显示:2019年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约定“三、合作概述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利用各自资源(包括内容产品、技术等)优势,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百事通SDK推广合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乙方产品对百事通SDK进行推广,并按照约定进行分成结算。(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在其乙方产品嵌入百事通SDK,为甲方进行百事通SDK业务推广。推广期间,客户端软件用户可通过百事通SDK专区和百事通内容推广入口收看百事通SDK的视频内容。”
3.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片单到被告后台系统的截图,显示: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ID为332467,名称为长江之恋,其中素材详情内素材来源为百事通等信息。
4.风行公司提交***(xie.xiangyi@bestv.com.cn),包含邮箱域名为“fun.tv”的多个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截图,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15:44,邮件内容为“各位好:附件为10月10日至10月11日的OTT节目核查表单,请查收,**!”发件人备注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容产品-互联网电视运营***”。
***公司对风行公司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补充提交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76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域名“smgbb.cn”的备案主体为百视通公司。在浏览器中输入涉案作品播放时显示的网址“http://www.smgbb.cn/smgbbVideo.html?id=6363…”,该地址搜索结果并不唯一,也并不是《长江之恋-江湖之上》的播放网址。***公司以此证明,风行公司并非提供链接服务。
四、其他事实
***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提交***网站中的播放界面截图,证明涉案作品为***视频平台的独播VIP作品。
以上事实,有片尾截图、《授权书》、公证书、相关网页截图、电子邮件截图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被诉行为取证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即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实施之前,但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终止于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等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风行公司运营的“风行视频”APP中,提供有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风行公司辩称,其播放涉案作品来源于百视通公司,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公司取证的视频中,涉案作品界面虽标注有来源,显示有网址等信息,但不能仅依据风行公司自行标注的信息确定视频来源,且播放过程中播放界面也未发生跳转。风行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无法证明涉案作品链接自百视通公司网站,即使涉案作品链接自百视通公司的网站,根据风行公司的自述,其与百视通公司一直有SDK合作,二者亦是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公司有权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风行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鉴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风行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风行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被告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