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7179号
原告: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敬,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原告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〇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