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9667号
原告: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号楼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夏利兵,董事长。
被告:嘉兴玖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亮。
原告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易服公司)与被告嘉兴玖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玖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金石易服公司诉称,金石易服公司拟租用嘉兴玖盛公司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28号xxx,嘉兴玖盛公司明确承诺允许金石易服公司内训人员住宿使用。经协商,金石易服公司与嘉兴玖盛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定金协议,并支付定金10万元。嘉兴玖盛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无法为内训人员住宿使用,金石易服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履行与嘉兴玖盛公司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嘉兴玖盛公司至今未退还定金10万元。故金石易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嘉兴玖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嘉兴玖盛公司负担。
被告嘉兴玖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及租赁标的均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故应由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8日,嘉兴玖盛公司(出租方、甲方)与金石易服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订金协议,约定:乙方拟租赁甲方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28号xxx租赁给乙方使用;因具体租赁细节尚未商定,经协商先签订本协议,乙方先预定租赁本租赁物;为保证甲方利益,在本协议签订2天内乙方向甲方账号支付租赁预付款10万元;具体租赁事宜和租金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确认;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以上款项自动转为租金。2018年8月9日,嘉兴玖盛公司(出租方、甲方)与金石易服公司(承租方、乙方)、嘉善私庭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中介方、丙方)签订办公用室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28号XXX租赁给乙方使用;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可提交嘉善法院。从以上协议的约定内容看,本案应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