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44号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以转帐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一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