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民催字第26

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44号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914日以转帐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斯达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詹文杰

二○一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