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洛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系张店区飞马快餐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市洛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西下营工业园区9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北京市洛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