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91执2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彬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瑞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瑞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立案标的金额17 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现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网络资金、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 本院委托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倩 书  记  员   **彤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