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46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北八里桥村11排14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911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错误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网站是盗用上诉人***公司的信息注册的网站。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侵权取证证据显示的时间晚于***公司发现网站被侵害而注销的时间,不应被取信。 四月星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月星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连带赔偿四月星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其中律师费6400元、公证费117元);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月星空公司经授权许可合法取得了漫画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行使相关维权权利,涉案作品《十万个冷笑话》于2010年6月28日开始在“有妖气”网站上发表,受到了广大网友及动漫爱好者的关注与喜爱。截至2020年1月15日,该作品的阅读点击量已达27.39亿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商业价值。四月星空公司查证发现***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擅自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侠漫画”(www.xiamh.com)网站非法传播了漫画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涉案侵权平台进行在线阅读。四月星空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对***公司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四月星空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四月星空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四月星空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权利归属的事实 2016年3月26日,授权人***(以下简称“作者”)、被授权人本案四月星空公司、被授权人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载明:“授权作品名称:《十万个冷笑话》,授权人署名:寒舞,一、授权内容:根据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之《稿费签约作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授权人作为作品的原作者,授予被授权人作品(包括作品本身及作品中的一切人物、场景、动物、器具、符号、标志等形象的衍生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之专有使用权;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将作品中的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场景、动物、器具、符号、标志等形象)免费使用于被授权人所开发的各项网络应用之中。二、授权区域:不限。三、授权期限:2016年3月4日--2023年12月31日。四、被授权人有权将上述授权向任意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并有权自行决定对第三方发放的分许可或转授权为专有使用许可或一般使用许可。五、被授权人有权于行使著作权时使用标明被授权人身份的署名,被授权人有权依据行使方式自行决定上述署名的具体内容,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或使用其他容易让读者混淆原作者身份的文字。后附***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3月4日,授权人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授权人即本案四月星空公司签订《授权书》,其中载明:“授权作品名称:《十万个冷笑话》,作品署名:寒舞,作者原名:***。一、授权内容:授权人授予被授权人作品(包括作品本身及作品中的一切人物、场景、动物、器具、符号、标志等形象的衍生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之专有使用权;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将作品中的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场景、动物、器具、符号、标志等形象)免费使用于被授权人所开发的各项网络应用之中。二、授权区域:不限。三、授权期限:2016年3月4日--2023年12月31日。四、被授权人有权将上述授权向任意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并有权自行决定对第三方发放的分许可或转授权为专有使用许可或一般使用许可。五、被授权人有权于行使著作权时使用标明被授权人身份的署名,被授权人有权依据行使方式自行决定上述署名的具体内容,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或使用其他容易让读者混淆原作者身份的文字。 2019年6月19日,***出具《证明》,载明:本人***(身份证号:3506231986********),为漫画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的作者,本人于2010年6月28日在“有妖气”网站发布了漫画作品《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中的“寒舞”为本人笔名。 四月星空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了:有妖气网站(www.u17.com),主办单位: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十万个冷笑话》在“有妖气”网站刊载,目前状态为连载中;《十万个冷笑话》作者为寒舞;《十万个冷笑话》在状态:连载中,总点击:27.45亿次;“有妖气”网站上的《十万个冷笑话》至2020年2月3日共计发表308话(含番外)等信息。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事实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471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0日,四月星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提供的电脑进行保全证据行为。主要过程如下: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eian.miit.gov.cn”,打开相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xiamh.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点击“详情”,显示“www.xiamh.com”的主办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打开“xiamh.com”,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十万个冷笑话”,点击该漫画,查看章节目录,点击“十万个冷笑话(第一个和第二个)”、“十万个冷笑话(81056)”、“十万个冷笑话(1016哪吒出世(五))”、“十万个冷笑话(1018哪吒出事)”、“十万个冷笑话(20005西游篇)”、“十万个冷笑话(99913怪兽)”、“十万个冷笑话(20015西游篇)”、“十万个冷笑话(351村)”、“十万个冷笑话(421刹)”进行观看。按照上述操作方式查看了12部作品。后附相关操作步骤截图。 三、关于合理支出的事实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四月星空公司提交了关于涉案作品的相关获奖情况以及百度百科网页截图。 为证明合理支出,四月星空公司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 四、其他事实 四月星空公司提交了《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记载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等企业信息。 被告称涉案网站的域名并非其经营的公司即***公司注册并使用的,是被他人冒用其公司信息注册的涉案域名,并申请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调取其公司的相关登记备案情况,一审法院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去函并收到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去函出具的粤通函〔2021〕154号的《复函》以及相关材料,《复函》中载明:一、贵院提出的三点调查事项均围绕ICP备案,经我局工作人员与贵院沟通,确认贵院需要我局提供的是案发时(2019年9月至10月)该公司相关网站备案信息,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的ICP备案号为粤I**备19038693号,该次备案是通过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计算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备案申请完成备案,备案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分别详见附件1。二、我局不掌握所谓网站ICP备案被委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信息。三、2019年11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工作人员向我局工作人员反映该局在调查涉外汇网站时,rongk.com网站备案登记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该网站非其公司所办。随后,我局收到***发来书面和视频资料,声明其公司未开设过kxkan.com、rongk.com、xiamh.com、you9889.com、di38.com等5个网站,但公司被冒用备案。收到相关线索后,我局要求涉及备案(备案号:粤I**备19038693号)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公司进行核查处置,因备案信息上的主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网站负责人“***”联系电话接听后立即挂断、网站内容涉及非法外汇以及线索反映问题等原因,***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7日注销了该网站备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回函三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截图、《复函》及庭审录像等证据在案佐 一审法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四月星空公司提交的作品《授权书》、《证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四月星空公司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是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称涉案网站的域名并非其公司注册并使用的,是被他人冒用其公司信息注册的涉案网站,但通过一审法院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调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备案等相关信息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因此,对于***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涉案网站的登记备案主体为***公司,通过在涉案网站中传播四月星空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侵害了四月星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四月星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作品的整体创作难度及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公证费,四月星空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主张117元的公证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协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支出117元,共计15117元。***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审法院关于侵权主体的判定是否正确。 ***公司、***上诉称他人盗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被控侵权网站。对于该主张,***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调取了***公司的登记备案等相关信息,依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回函显示的信息,涉案网站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备案申请完成备案,备案信息显示***公司、***相关信息,依据该回函及其他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所称的他人盗用其信息进行网站备案的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称侵权取证时间晚于其网址注销时间,但据一审查明事实,四月星空公司侵权取证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网站注销时间为2019年12月份,该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侵权主体的认定正确,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的认定合理适当,本院均予以维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