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46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郑彬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