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33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晓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君,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24层2423。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亮,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月星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四月星空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创阅公司对四月星空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四月星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4元,减半收取3452元,由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栾 羚
法 官 助 理   李 妍
书  记  员   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