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424号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晓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怀文
法 官 助 理 王红霞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