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422号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晓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审判员 曾智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怀文
书记员
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