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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499号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水泰路6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428室。 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昕 审  判  员   **姣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