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499号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水泰路6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428室。
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昕
审 判 员 **姣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