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飚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北京飚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田代玉、***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4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飚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协议,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民初14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