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6610号
原告: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6号27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2幢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彩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互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新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时代互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新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分期付款结算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的互联网接入费用29938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立案之日起,以2993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到2020年9月10日之间,原、被告陆续签订了8份《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GWBN-CS-CK-201608-HT18U、GWBN-CS-CK-201605-HT14U、GZGWBN-CK-201809010-JSB-U、GZGWBN-CK-201809014-JSB-U、GZGWBN-CK-201809019-JSB-U、jm-0014、GWBN-CS-CK-201909-HT01、GZGWBN-CK-20200019。上述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信互联网接入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标准。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每份合同分别签署了《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或《互联网接入开通时间确认书》对开通时间及计费时间进行确认。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次月将上个月接入费支付给原告。后因被告拖欠服务费,原、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就GWBN-CS-CK-201608-HT18U、GWBN-CS-CK-201605-HT14U、GWBN-CS-CK-201909-HT013份合同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就上述3份合同共计欠款18万元,被告应自2021年3月1日起每月月底向原告支付7500元,共分24期支付完欠款。但被告仅于4月26日,5月28日、7月20日分别支付7500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原、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就GZGWBN-CK-201809014-JSB-U、GZGWBN-CK-201809019-JSB-U、GZGWBN-CK-201809010-JSB-U、GZGWBN-CK-202000194份合同签署《分期付款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就上述4份合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欠款289万元,被告应自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96333.33元,共分30期支付。但被告仅于7月2日支付3万元,8月4日支付2万元,8月30日支付4.5万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的多次违约行为,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四)款之要求解除两份《分期付款协议书》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及滞纳金,并赔偿追索欠款产生的费用。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时代互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被告所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及《分期付款结算协议》中均未约定解除条款,这两份协议仍应有效;二、对原告主张的2993833元互联网接入费用存在异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分期付款结算协议》互联网接入费用应当分30期进行支付,最后一期费用的支付时间应当为2023年11月,截至开庭时间仍有8期欠款未到支付期限,因此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应当减去此8期欠款的金额。原协议与原合同并未约定分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向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新彩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就网络接入服务陆续签订8份《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由广州新彩公司向时代互通公司提供电信互联网接入服务,时代互通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其中部分合同中约定若时代互通公司未按约定金额、期限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向广州新彩公司支付相当于该逾期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该逾期应付金额的10%。上述合同签署后,广州新彩公司依约提供相应服务,但时代互通公司未能依约支付服务费用。
2021年3月1日,广州新彩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就上述8份合同中的三份合同,即合同编号为GWBN-CS-CK-201608-HT18U、GWBN-CS-CK-201605-HT14U、GWBN-CS-CK-201909-HT01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时代互通公司就上述3份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共计欠款18万元,时代互通公司应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7500元,共分24期支付完欠款。上述协议签订后,时代互通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5月28日、7月20日分别支付7500元,后未再支付相应款项。
2021年6月30日,广州新彩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就上述8份合同中的四份合同即合同编号为GZGWBN-CK-201809014-JSB-U、GZGWBN-CK-201809019-JSB-U、GZGWBN-CK-201809010-JSB-U、GZGWBN-CK-20200019签署《分期付款结算协议》,确认时代互通公司就上述4份合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欠付服务费289万元,时代互通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6333.33元,共分30期支付完欠款,最后一期欠款支付时间为2023年11月。上述合同签订后,时代互通公司于2021年7月至8月共支付服务费95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再支付。
另经询问,广州新彩公司主张合同编号为JM-0014合同未包含在上述《分期付款协议书》及《分期付款结算协议》中,该份合同现仍存在欠款41333元尚未支付,时代互通公司对上述数额无异议。
庭审中,广州新彩公司主张时代互通公司长时间不支付欠款之行为已视为其不再履行上述协议,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及《分期付款结算协议》。时代互通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另经本院询问,时代互通公司表示现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无力支付,且目前不确定是否能支付剩余期限内的相应欠款。关于欠付的金额,时代互通公司表示现剩余8期暂未到期,故不同意支付上述8期的服务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州新彩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分期付款协议书》及《分期付款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广州新彩公司依约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时代互通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后双方就欠付的服务费达成一致,时代互通公司仍未依约支付相应服务费,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未再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且经本院询问,时代互通公司于庭审中亦表示因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时代互通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广州新彩公司要求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及《分期付款结算协议》,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广州新彩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要求时代互通公司支付全部欠付的服务费共计2993833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时代互通公司对上述欠付金额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广州新彩公司之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广州新彩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相关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上述违约金,故广州新彩公司上述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分期付款结算协议》;
二、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共计2993833元;
三、驳回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0.66元(广州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