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4629号 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国际银行中心自编B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2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4000元及利息(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元为基数;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0元为基数;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银行贷款利率)。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新一代数据中心业务办理表》(QY2020-01-008),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6个BCP多线IP,费用为每月800元,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费用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被告提出终止合同,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起停止为被告提供服务,但被告仍尚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4000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确认尚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4000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滞纳金,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滞纳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QY2020-01-008的《新一代数据中心业务办理表》,约定原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为被告提供16个BCP多线IP地址,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费用800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提出终止合同,并从2020年9月1日停用原告提供的上述BCP多线IP地址,但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合共4000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滞纳金即是指欠款利息,且同意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欠款利息起算时间从上述期间每月25日开始计算。被告对欠款金额4000元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QY2020-01-008的《新一代数据中心业务办理表》意思表示清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欠款金额4000元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造成原告应收款项的孳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分段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本案因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而产生,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以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以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以24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