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1027号 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国际银行中心自编B0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互联网接入合同》(GZGWBN-CK-201809001-JSB-U)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每月应付费用自次月16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日与被告签订《互联网接入合同》(合同编号:GZGWBN-CK-201809001-JSB-U),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条200M电信互联网接入,每1000M宽带向被告提供8个C的IP地址等服务内容,月付费为6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无异议且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该协议,则视为双方自愿按原合同条款自动延长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被告如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度合同费用。2020年1月31日双方第一年度合作期限届满,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对于以上合同,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该协议,协议自动延长一年。原告继续在第二年度(自2020年1月31日)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服务,被告对于原告在第二年度合作期间提供的服务予以接受,从未提出异议。但被告自2020年出现逾期付款,经原告多次致函催款仍未支付。2020年8月31日原告停止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服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合同费用。后双方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双方此前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拖欠合同费用构成违约,遂成讼。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ZGWBN-CK-201809001-JSB-U),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1条200M的电信互联网接入,甲方通过该接入进入互联网;乙方负责代甲方向上级运营商申请宣告甲方IP地址,每1000M宽带乙方提供8C个IP地址,用于承载甲方业务;电路正式开通并测试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甲方签字**确认后本协议开始生效;甲乙双方以《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上规定的开通时间或者合同标注的开通时间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起始时间,也是计费的起始时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6万元互联网接入服务费;付费周期为自然月,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每月15日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接入服务费;本协议需双方签字、**方可生效,有效期一年(从《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或合同标注的开通时间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依次类推;等等。 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载明:端口速率为200M,峰值带宽为200M,双方同意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合同规定进行计费。 2020年,原告工作人员多次通过QQ催促被告支付服务费用。2020年7月31日,被告联系人***通过QQ对原告工作人员提出:被告计划于9月1日开始停用200M出口。原告工作人员要求被告出具正式书面通知。 2021年5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第1-3条约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ZGWBNCK1901002)的相关事项,第4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双方此前签订过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前签订的条约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ZGWBN-CK-201809001-JSB-U)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网间互联带宽开通确认书》确认原告自2019年2月1日开始为被告提供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服务,直至2020年7月31日提出将于2020年9月1日停用该项服务。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服务直至2020年8月31日止。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用,并主张自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4.02元,由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