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9318号
原告:广东省民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礼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民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民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