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068号 原告:安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文苑路188号A1栋614-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疏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2幢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安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互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代互通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14000元;2.判令时代互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时代互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时代互通公司与北京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怀公司)签署《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由京怀公司为时代互通公司提供联通2G互联网接入服务,2020年8月31日和2021年1月19日,时代互通公司又***公司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对服务费进行了变更。京怀公司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时代互通公司仍欠京怀公司服务费514000元。2021年8月18日,京怀公司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京怀公司对时代互通公司享有的514000元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多次向时代互通公司催要款项,时代互通公司仍拒绝支付。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证明时代互通公司具有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证据2.出口开通确认书,证***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义务; 证据3.补充协议,证明时代互通公司认可服务费,应当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证据4.《催款函》及账款明细,证明时代互通公司应当支付欠款514000元; 证据5.《债权转让合同》,证明时代互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证据6.终止合同协议书,证明时代互通公司不具有***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已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 证据7.缴费确认单,证明时代互通公司认可服务费为514000元; 证据8.EMS邮政快递单,证明***公司曾向时代互通公司注册地邮寄过债权转让协议,但是被退回了; 证据9.聊天记录与快递单,证明***公司已向时代互通公司通知债权转让事实。 时代互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京怀公司(乙方)签订《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联通的2G互联网接入,甲方通过接入进入互联网,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公有IP地址16个,用于承载甲方业务。互联网接入费: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52000元。涉案合同第11页附表《出口开通确认书》,载明:测试结果:该出口各项指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测试。结论:双方同意从2019年1月1日其按合同规定进行计费,京怀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均在该确认书盖章。 2020年8月31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京怀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解除上变更部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将原合同1条2G联通出口宽带单价由2.6万/G/月调整到2.3万/G/月,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甲方向乙方租用出口带宽现合计2G,月租为4.6万元;3.除本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原合同的其余内容继续有效;4.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2021年1月19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京怀公司(乙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解除上变更部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将原合同1条2G联通出口宽带单价由2.3万/G/月调整到1.8万/G/月,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2.甲方向乙方租用出口带宽现合计2G,月租为3.6万元。 2021年6月24日,京怀公司向时代互通公司出具催款函,主要内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于28日前结付上月租金,截止我司出函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我司尚未收到贵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共11个月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用478000元。请贵司收到本函后于2021年6月28日前将上述逾期未支付互联网接入服务费汇至我司账户。若贵公司继续逾期,我司于6月30日24时将暂停上述合同约定服务。 2021年6月28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京怀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甲乙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所签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共2G联通出口于2021年6月30日予以终止,并停止支付相关所有费用。甲方支付通信服务费用至2021年6月30日。该协议附缴费确认单,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应付款金额514000元。尾部落款:京怀公司、时代互通公司均加盖合同专用章,日期2021年7月21日。 2021年8月18日,京怀公司(甲方、债权转让方)与***公司(乙方、债权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时代互通公司的债权,该债权转让总额为514000元,甲方在签订本协议起5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时代互通公司应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总额514000元。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工作人员向时代互通公司经理***索要送达地址用以送达债权转让合同书,***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留了如下地址:***1501128****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南银大厦30层长城宽带,***公司向该地址发件后,2021年10月15日由前台代收。 庭审中,***公司称,其与京怀公司一直有合作,涉案合同是京怀公司签订,实际上提供服务的是***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京怀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终止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京怀公司依约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时代互通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已属违约。***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公司与京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已通知债务人时代互通公司,因此,对于***公司主张时代互通公司向其偿还债务即支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主张利息,本院认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晚于逾期付款之日,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及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欠款514000元; 二、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5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9.71元(安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