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0858号
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南二街3号院1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2幢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礼岗路16号8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龙云海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互通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龙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网络技术服务费用27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和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签订《网络接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时代互通公司以光纤的方式接入原告的骨干网络,购买原告服务宽带200兆,服务费用为1296000元/年,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技术服务费108000元汇到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合作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为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自2020年7月起,被告时代互通公司未支付服务费用,同年12月,被告时代互通公司通知原告因自身用户数量下降,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服务宽带200兆调整为100兆。同年3月,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向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发送《中断服务通知》,告知被告时代互通公司欠付服务费数额,并要求及时支付。2021年4月1日,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出具关于北龙云海欠款的回复函,针对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累计欠付的81万元,向原告承诺将在2021年9月前,将欠款分期支付完成。2021年4月7日,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再次向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催款函,催促支付服务费,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付款协议书签订后至今,二被告未付款,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的行为属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就欠缴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顾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时代互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欠原告北龙云海公司的网络服务费27万元,并与原告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公司没钱,已到期的也未给钱,我公司认为还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独立承担付款义务,与其他公司无关。
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和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签订《网络接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时代互通公司以光纤的方式,接入原告北龙云海公司的骨干网络,购买原告北龙云海公司服务宽带200兆,服务费用为1296000元/年,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技术服务费108000元汇到原告北龙云海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合作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为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自2020年7月起,被告时代互通公司未支付服务费用,同年12月,被告时代互通公司通知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因自身用户数量下降,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服务宽带200兆调整为100兆。同年3月,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向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发送中断服务通知,告知被告时代互通公司欠付服务费数额,并要求及时支付。2021年4月1日,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出具关于北龙云海欠款的回复函,针对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累计欠付的81万元,向原告北龙云海公司承诺将在2021年9月前,将欠款分期支付完成。2021年4月7日,原告北龙云海公司再次向被告时代互通公司出具催款函,催促支付服务费,后陆续付款尚欠27万元。2021年12月1日,原告北龙云海公司与被告时代互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至今,被告时代互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受理后,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未依法变更,本院依法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分别邮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已签收;
另查,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均作为被告,在本院不同的案件中参加诉讼。
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均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北龙云海公司就本案陈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认定北龙云海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就网络服务合同与解除合同的事实,时代互通公司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后果,现长城宽带广州分公司在承诺的尚欠本金付款期限,未履行付款义务,属于债务加入。故北龙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时代互通公司所提欠款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至今仍未兑现,视为逾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2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5元,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5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北龙云海网络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