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汇网畅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5966号 原告:广州汇网畅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6号2708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2幢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广州汇网畅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网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互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时代互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时代互通公司支付2020年6月、7月的互联网接入费用10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时代互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互联网接入服务合问》,合同编号为:GWBN-CS-CK-201605-HT11U。上述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一条容量为2G的互联网电信出口带宽,接入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0元G/月。双方以《互联网接入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开通时间作为互联网接入服务计费依据,也是实际资费产生的起始时间。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之日后当月将上个月接入费支付给原告。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签署了《互联网接入开通时间确认书》,确认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费。后因被告拖欠服务费,原、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共计欠款12万元,被告应自2021年3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5000元,共计支付24次。但被告于4月26日、5月25日、7月20日各支付5000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再次违约,故诉至法院。 时代互通公司辩称,认可我公司未支付2020年6月至7月互联网接入费用105000元,因我公司经营困难,故无力支付,另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查明,2018年12月20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汇网公司(乙方)签署《互联网接入服务互通》,合同编号GWBN-CS-CK-201605-HT11U,其中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及范围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甲方为满足接入互联网的通信需求,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将其互联网出口宽带、信道使用权租用给甲方的服务业务。甲方向乙方租用一条容量为2G的互联网电信出口宽带,通过GE方式实现,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16个IP地址/每G。合同第三条业务开通、测试及计算起始时间约定:出口正式开通并测试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互联网接入开通时间确认书》,甲乙双方**确认开通计费时间。合同第四条资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约定:乙方互联网接入费标准为:30000元/每G/每月;乙方每月3日前向甲方开具上个月的接入费发票,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之日后,当月将上个月的接入费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向乙方支付接入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逾期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该逾期应付金额的10%,逾期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月10日,汇网公司出具《互联网接入开通时间确认书》,记载:“时代互通公司:根据贵我双方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互通》,贵司租用我公司的1条2000M的电信互联网接入,已于2018年12月29日开通2000M,该业务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费”,后方附有时代互通公司**确认。 2021年3月1日,时代互通公司(甲方)与汇网公司(乙方)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合同号(GWBN-CS-CK-201605-HT11U)甲方所欠乙方2020年6月、2020年7月两个月账期款项的分期支付事宜,达成如下付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甲方向乙方分期支付共计120000元,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共分24期支付完欠款。 协议签署后,时代互通公司向汇网公司支付了三笔款项共计15000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审理中,时代互通公司认可汇网公司主张的应付服务费金额,亦认可汇网公司主张以10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立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本院认为,汇网公司与时代互通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互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汇网公司为时代互通公司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时代互通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汇网公司主张时代互通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至7月的互联网接入费用10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时代互通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对于汇网公司主张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时代互通公司抗辩汇网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对此以汇网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州汇网畅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汇网畅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