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七区一**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号2楼1**602室。 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