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七区一**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号2楼1**602室。
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海阳光(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