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40号
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XXX号一区15幢A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胡欣然。
被告上海今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卢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今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晶
人民陪审员唐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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