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达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3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泰思特大厦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彭恪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朝晖,男,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聚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朝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聚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马朝晖在新聚思公司任职应用服务器管理员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聚思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王 芳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