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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初2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西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泰思特大厦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扬,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被执行人):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A2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被告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占山
代理审判员*婷
人民陪审员*福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