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达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云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泰思特大厦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逸群,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1372号之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险峰
审判员*瑞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