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达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3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泰思特大厦11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朝晖,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聚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朝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聚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在新聚思公司任职应用服务器管理员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013年11月27日13:00至11月28日00:40,***在新聚思公司的生产性服务器上私自安装与运行比特币采矿软件,该行为占用了网络资源及服务器资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效率,且具有营利企图。***身为服务器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上班期间进行营利性活动,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商业道德行为规范》、《员工纪律行为规范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的默示义务。新聚思公司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马朝晖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新聚思公司的解除事由及程序合法。综上,新聚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聚思公司2013年12月5日书面通知马朝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该书面解除通知载明的内容,新聚思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擅自安装与运行比特币采矿软件为个人谋利这一违纪事实。由于新聚思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不足以证实***存在上述违纪事实,故新聚思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新聚思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支付马朝晖赔偿金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新聚思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