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大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交大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647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交大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9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该公司财务会计,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交大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