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特克斯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与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嘉盐商初字第6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万利。
被告(反诉原告):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建波。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伊特克斯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财产保全费1848元,合计4489元,由原告伊特克斯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反诉原告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樊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