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溪市东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3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39号,联系电话139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本溪市东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河沿办立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溪市东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3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朝阳博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3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