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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9995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