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02民初1123号
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碧桂园B商场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华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郎陵路交叉口东北角(置地新时代嘉园B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华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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